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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解判例
高雄律師陳政宏:『有效自書遺囑應行注意之事項』
2013/9/3
自書遺囑者,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
親自簽名;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
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,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
定自明。查系爭八十三年遺囑,多所增刪塗改,張○
金均未依上揭規定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
行簽名。依上揭規定,該遺囑是否得認為符合自書遺
囑方式,已非無疑。
(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42號)
資料來源:司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