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解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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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律師陳政宏:『民事判決要旨-土地法回復土地』2015/6/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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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指出,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
之水道,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後,再行回復原狀時,經原
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,仍回復其所有權,無待於向
政府機關之申請核准,亦不因他人以人工改良所致而不
同,此觀之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甚明,.....
惟該土地既然具有公益目的,縱原所有人得依土地法第
12條第2項規定,回復其所有權,然其請求拆除地上物
交還該土地,其權利之行使,即有違反公共利益,而與
民法權利濫用之禁止規定有違。
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判決)
資料來源:司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