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解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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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律師陳政宏:『民事判決要旨-意思表示一致』2015/6/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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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
,契約即為成立。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,意思一致。
而對於非必要之點,未經意思表示者,推定其契約為
成立,關於該非必要之點,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,法
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。又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
金互相同意時,買賣契約即為成立,民法第153條第1項
、第2項及第34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契約非必
要之點未經意思表示者,包括當事人約定留待他日解
決之點。準此,可知私法上契約之雙方當事人,苟已
互相意思表示一致,約定就若干契約之點待日後另行
協商確定,以作為其契約內容之一部分,且其約定未
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,依契約自由原則,自無礙於契
約之成立,而非法之所不許。
(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78號判決)
資料來源:司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