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解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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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律師陳政宏:『民事判決要旨-繼續性給付之債』2015/7/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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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該條所謂「繼續性給付之債權」,指以特定之法律關係
為基礎,將來確實繼續發生之債權。此種繼續性給付之債
權,雖不必為一定之金額、日期,但必須具有某程度之週
期性與規則性,始足當之。‧‧‧再抗告人對於健保局之
醫療給付債權,似係以再抗告人與健保局間之特定契約關
係為基礎,且於某程度具有週期性與規則性,則再抗告人
對建保局之醫療給付債權是否非屬繼續性給付債權?其債
權發生是否非於每月可得確定?殊非無疑。原法院未予詳
究再抗告人與第三人間之契約及給付性質,遽以再抗告人
對健保局之醫療給付非薪資債權,逕認其抗辯應依繼續性
給付債權方式執行為不足採,所時法律見解,容有可議。
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63號裁定)
資料來源:司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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