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解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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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律師陳政宏:『民事判決要旨-地上權時效取得』2015/7/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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倘土地所有人本於所有權主張占有人無權占有土地,對
占有人起訴為請求後,占有人始向地政機關為地上權登
記之申請,受訴法院即無庸就占有人是否具備取得地上
權之要件,為實體上之調查審認,以免占有人於訴訟中
利用向地政機關為地上權登記之申請手段,阻撓及拖延
訴訟之進行,影響土地所有人之權益。‧‧‧倘占有人
以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,向該管地政機關請
求為地上權登記,已經地政機關駁回確定,土地所有權
人另行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時,受訴法院無須就占有人已
被駁回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是否具備取得地上權之要件,
為實體裁判。
(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47號判決)
資料來源:司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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