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解判例
-
高雄律師陳政宏:『行政判決要旨-土地增值稅事件』2015/10/26
長風律師事務所台北所:http://www.foreverwindtp.com/ 諮詢電話 02-23131873
長風律師事務所高雄所:http://www.foreverwind.com/ 諮詢電話 07-2853998
免付費諮詢專線:0800-076388
裁判字號:最高行政法院 97年判字第 705 號 判例
案由摘要:土地增值稅事件
裁判日期:民國 97 年 07 月 17 日
要 旨:
(一)按土地法第 194 條規定:「因保留徵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
土地,概應免稅。但在保留徵收期內,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,不在
此限。」所稱「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」,係指因法律規定之
限制而不能使用之土地。參酌保留徵收之土地,在保留徵收期內,
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,不能免稅之意旨,若依法律規定僅係限制土
地之使用,或仍能為原來之使用,而非依法律規定不能使用,即非
本條所稱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。
(二)土地法第 194 條係就土地稅減免所為之原則性規定,而土地稅法
第 39 條、第 39 條之 1 及第 39 條之 2,已就土地所有權移轉
時之土地增值稅減免事項有特別規定,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
之規定,土地稅法自應優先於土地法而適用。
資料來源:司法院
臺灣黃頁(台北):http://www.web66.com.tw/web/Blog?MID=13269
臺灣黃頁(高雄):http://www.web66.com.tw/web/Blog?MID=1308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