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解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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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律師陳政宏:『行政判決要旨精選-租稅』2015/11/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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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,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
: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,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
之公平原則為之。」迭經司法院釋字第420、496號解釋闡
述綦詳。是租稅法所重視者,乃係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
濟事實,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,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,
不能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,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有者
予以課稅,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,此參稅捐稽徵法嗣
於98年5月13日增訂第12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:「涉及
租稅事項之法律,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,依
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,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
平原則為之。」「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
事實時,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
歸屬與享有為依據。」益明。復按有關課稅處分之要件事
實,其為課稅公法關係發生者,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營
業收入,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;惟費用、成本
及損失等應行扣減之項目,則屬於課稅公法關係發生後之
消滅事由,不論從證據掌控或利益歸屬之觀點言之,均應
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證明責任。
(最高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94號)
資料來源:司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