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解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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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律師陳政宏:『民事判決要旨精選-侵害專利權』2016/1/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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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型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申請前之先前技術
顯能輕易完成者,該新型即不具進步性。此觀修正前專利法第
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甚明。被上訴人所提引證案與系爭專利同
屬包裝結構領域,其公告日期亦早於系爭專利,系爭專利與引
證案所 欲解決之問題、功能相近,其大部分技術特徵並已分別
揭露於引 證案,其差異處均係該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依申請當時
之通常知識 ,顯可輕易完成之等效變化、等效置換而未產生無
法預期之功效 增進,原審因認引證案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
性,難謂有何違背法令。
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70號)
資料來源:司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