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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律師陳政宏:『民事判決要旨精選-證據』
2016/5/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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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,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
為限,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,再由某事實為推理資以
證明應證事實,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,亦包括在內。
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)
資料來源:司法院